4.山东招远外贸肉禽加工厂(3700/03105)
五、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12.出口肉类的运载工具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运载工具须具备良好的制冷设备和密封性能,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所需的温度。
生效日期:1900-1-1
文 号:国质检食函[2002]637号
附件:恢复对日出口禽肉产品企业名单 1.上海大江肉类加工三厂
2.上海大江肉类加工四厂 3.山东美城肉鸡有限公司
4.山东招远外贸肉禽加工厂 5.山东诸城外贸冷藏厂 6.潍坊凯盛食品有限公司
7.山东牟平外贸冷藏厂 8.深圳铭基食品有限公司 9.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8)卫生消毒情况记录表;
执行日期:2004-9-9
执行日期:2002-9-12
四、要保证专厂专号专用,不准任何企业借九家企业注册号出口,更不允许九家已批准对日出口企业从非注册企业收购成品、半成品出口,一旦发现要追究企业和有关局的责任。
20.国家质检总局已与俄罗斯确认了中国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和内容(证书样本见附)。出口禽肉的兽医卫生证书和检验检疫标志由标准与法规中心统一印制,各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不允许异地换发证书。签字兽医手迹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文 号:国质检食联函[2004]740号
3.山东美城肉鸡有限公司(3700/0317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637号
5.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口产品生产之前对注册企业的加工和卫生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开始生产。
发布日期:2004-9-9
2.上海大江肉类加工四厂(3100/03019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多次与日方交涉,日本农林水产省2002年9月5日来函向我方正式通报,决定恢复我九家肉类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为了切实做好输日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附件所列企业提供屠宰用鸡的备案养殖场进行疫情和用药情况普查。符合出口条件的自即日起,可受理其向日本出口禽肉的报检。
1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厂实施官方兽医驻厂检验检疫监督制度。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附件:恢复对日出口禽肉产品企业名单
二、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控制工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禽肉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验检疫和监督
一、请各局高度重视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从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总局领导7月28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熟制禽肉出口的监督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山东牟平外贸冷藏厂(3700/03139)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监督企业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理,对出口货物做到专库专用,保证出口的产品全部为本通知下发后新加工的产品,禁止库存货物出口。
11.按国标每年至少1~2次水质全项检验,加工厂每月进行微生物检测。
二、各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辖区内输日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再次开展核查,对达不到《向日本出口中国产热处理禽肉的动物卫生条件》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不能按《向日本出口中国产热处理禽肉的动物卫生条件》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出口资格。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附:兽医卫生证书(略)
三、各局要在加强对饲养场的监督和屠宰前的疫病检测及药物残留的控制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输日熟制禽肉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切实按照日方要求的工艺进行生产。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附件所列企业提供屠宰用鸡的备案养殖场进行疫情和用药情况普查。符合出口条件的自即日起,可受理其向日本出口禽肉的报检。
17.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严禁非注册加工厂生产的禽肉以注册加工厂名义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长期未生产出口产品、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取消其注册资格。
四、要加强对输日熟制禽肉产品出口前的检验。输日熟制禽肉出口前必须批批检验,包括对产品是否充分熟制进行严格把关,检验合格的产品才可出证放行,确保输日熟制禽肉的质量。
二、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控制工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禽肉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
14.禁止使用氯制剂清洗消毒禽肉产品或污染禽肉产品。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上海大江肉类加工三厂(3100/03015)
14.俄罗斯兽医局将派兽医在中国的出境口岸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专家一起对向俄罗斯出口的猪肉、牛肉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俄方兽医将在中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的背面背书。对经检查不符合出口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将该批产品退回到原发货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谁出问题谁负责。请有关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绥芬河局和满洲里局要做好出口肉类离境前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坚决退回,并将有关情况传真报国家质检总局。
近日,山东凯加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加工厂生产的输日熟制禽肉(出口日期:2004年8月7日)因管理不善,未按正常工艺生产,热处理不充分,造成货物质量不合格,受到日本农林水产省的通报,并被暂停进口。这是2004年4月份以来,我对日出口熟制禽肉第二次被日方查出禽肉未充分熟制的问题,对我热处理肉类出口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做好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深圳铭基食品有限公司(4403/03078)
为了保证我国对俄罗斯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监督企业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理,对出口货物做到专库专用,保证出口的产品全部为本通知下发后新加工的产品,禁止库存货物出口。
(2)工厂生产、卫生控制记录齐全。
五、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一、动物卫生要求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1.出口欧盟的禽肉产品出口放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四、要保证专厂专号专用,不准任何企业借九家企业注册号出口,更不允许九家已批准对日出口企业从非注册企业收购成品、半成品出口,一旦发现要追究企业和有关局的责任。
22.所有出口加工厂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凡是因加工厂未按规定进行生产的,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关的认证认可资格和出口资格。
发布日期:2002-9-12
16.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实行产地局负责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肉类的检验检疫工作应明确分工与责任到人,一旦出现检验检疫质量问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山东诸城外贸冷藏厂(3700/03100)
上述记录必须经驻厂兽医审核签字。
9.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1300/03087)
5.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供宰动物的宰前检疫工作,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口肉类,并视情况停止不合格动物所在饲养场或地区的动物用于屠宰加工出口肉类。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农牧部门通报,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潍坊凯盛食品有限公司(3700/08346)
2.根据检验检疫系统与农牧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国务院协调会议纪要要求,出口肉类的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并须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证书中应注明详细的检测项目。没有有效《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动物不得用于生产出口肉类。
生效日期:1900-1-1
26.所有出口加工厂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凡是因加工厂未按规定进行生产的,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关的认证认可资格和出口资格。
经多次与日方交涉,日本农林水产省2002年9月5日来函向我方正式通报,决定恢复我九家肉类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恢复进口的加工厂名单见附件)。为了切实做好输日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件二:
五、责任
1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厂实施官方兽医驻厂检验检疫监督制度。
15.俄罗斯兽医来华的费用由进出口商负担。
(2)职工个人卫生检查记录;
20.出口禽肉的加工厂必须全面启用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的18种规范化记录表格,并做好以下记录:
6.所有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均须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进口国或地区有要求的还需获得进口国或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出口肉类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严禁非注册企业生产的肉类以注册加工企业的名义出口。
13.运输出口肉类的运输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良好的制冷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对出口肉类进行监督装运,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记录和实际装载情况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3)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
5.冷却后的禽肉中心温度应为0℃~4℃。
(3)宰前检疫记录;
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为了保证我国对欧盟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7.各出口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进口国家的要求,对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尤其是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杆菌、空肠弯曲菌)进行检测和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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